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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规定
[太阳集团tyc8722]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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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承诺书.doc

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申请在学生公寓外住宿备案表.doc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生住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5]18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由学生处、保卫    处、计财处、学院(部)、后勤服务总公司各司其职、协作实      施。

第四条  学校要求所有全日制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住宿,其住宿统一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按指定的宿舍房号就宿。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在学生公寓住宿。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在学生公寓外住宿,否则不得擅自在指定学生公寓外住宿(含租房住宿):

(一)因学习需要在校外实习、实验一学年以上的;

(二)特困学生经学生处、保卫处批准,在学校公共楼房内以勤工助学方式值班一学年以上的;

(三)因患传染病需要隔离的;

(四)身有残障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照顾)的;

(五)已合法结婚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申请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已婚学生本人的配偶在每年9月开学前(符合第五条第三款情况的除外)到学生所在学院(部)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学院(部)批准后,送学生处、保卫处审批备案。经学院(部)批准,学生处、保卫处审批备案后同意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该生所在学院(部)要落实责任对该生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情况。

(二)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已婚学生的配偶到保卫处签署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承诺书(一式五份),除本人保留一份外,另外四份分别送学生处、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发生的相关问题和人身、财产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学生,不再缴纳住宿费,学校不再统一安排其住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规定》(川理工院[2005]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申请在学生公寓外住宿备案表.doc  (33.00k)[下载]
附件2: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在学生公寓外住宿承诺书.doc  (20.0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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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