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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关于“广州助学基金”的管理办法
[太阳集团tyc8722]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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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四川理工学院

关于广州助学基金的管理办法

 

川理工学【2009】2号

 

 

“广州助学基金”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关心、支持四川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发展、繁荣和进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部署,于2001年6月,向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捐款1亿元而设立的“广州资助四川省民族地区‘扶困助学’专项基金”。资助标准为每生2000元,用于缴纳学杂费或生活费。根据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受资助人须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

(1)从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入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2)从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乐山市金口河区以及雅安市石棉县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入我校的少数民族全日制学生。

当年即将毕业的学生不纳入评选资助范围。

2、受资助人须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尚在四川民族地区,必须附学校及父母所在乡镇、村或街道的证明材料。

3、受资助人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必须附学校的证明材料。

4、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应优先。

二、评选程序

1、学校在接到四川省教育基金会下达的名额指标后,根据各学院(部)民族地区学生人数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部)。

2、学生本人向各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部)依据评选条件初评,并经公示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按评选名额确定出受助学生人选名单。

5、将受助学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一周,有关材料报送四川省教育基金会。

三、助学金发放程序

1、我校在收到四川省教育基金会拨给的助学金专款和返回的评审材料后,由学生工作部(处)造表,计财处统一发放。

2、“广州助学金”获得者所获助学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学杂费并归还学生生活贷款;若无欠款,学校将作为生活费按月发放。

四、评选要求

各学院(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受资助学生;受资助人选必须符合规定范围条件,要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考察学生的品行和学习表现。

五、“广州助学金”获得者,如在校期间严重违纪、被发现或被举报并经证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学校将收回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理工学院关于“广州助学基金”的管理办法(暂行)》(川理工学[2004]9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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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