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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太阳集团tyc8722]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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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四川理工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川理工学【2009】2号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顺利的发展,使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理工学院助学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和校外办学点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产生的纠纷及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勤工助学: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5.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确保资助面,每名学生只能从事一份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

本专科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条  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我校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的机构,团委应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与服务,其职责是:

1.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协助团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3.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对酬金的发放进行审核和数据处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岗位设置

1.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采用以工时定岗位的原则,同时有利于学生在课余时间和假期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管理服务、校园建设、实验室建设、工区卫生等项目上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采取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两种形式。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3.各学院(部)、处、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在每年9月开学之初填写《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将设岗数量,岗位职责和要求、工作时间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4.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临时设岗申请表》,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后再由用工部门公开招聘。

二、学生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各学院(部)提出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2.由各学院(部)按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并在《勤工助学申请表》上注明意见。

3.学校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召开勤工助学双选会,采用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形式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学生。

4.招聘结束后,用工部门应将录用人员名单、每月工作时间等相关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中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用工部门应予重新招聘。正式录用的学生,由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岗位试用期一个月。协议有效期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酬金标准及支付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等于自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酬金标准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可适当上下浮动。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为每小时8元人民币。

3.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应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等相关培训;安排学生上岗后,用工单位要严格考勤。各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每月将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发放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固定岗位勤工助学金由计财处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分行学苑路分理处发放,被录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应在用工部门的发放表上准确填写或核对自己的银行卡号,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提供错误的银行账号导致的银行发放错误,由学生本人负责。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的发放未成功,在下一个发放周期再补发或由用工部门领取后发给学生,学生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5.临时岗位勤工助学金在工作完成后由录用的学生本人到学生工作部办理领取手续。

四、其他规定

1.用工部门应配合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优秀、特别突出的学生,各用工部门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院(部)进行表扬,各学院(部)应将此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现。

2.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用工部门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与用人部门发生纠纷的,各方应按用工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学工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部)进行调解。

3.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经所在学院(部)反映,学生工作部(处)可告知用工部门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二、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团委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校外个人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团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原件,并提供由招聘人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招聘人单位提供的品行证明和收入证明。

四、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团委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五、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六、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用人单位(个人)应对其工作情况进行鉴定,对突出的学生,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校,纳入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经所在学院(部)反映,可告知用人单位(个人)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川理工学[2007]1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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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崇华